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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簡單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和财産的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簡單壓力容器是指結構簡單、危險性較小的壓力容器。
第三條 本規程适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簡單壓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體和平封頭、凸形封頭(不包括球冠形封頭),或者由兩個凸形封頭組成;
(二)筒體、封頭和接管等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為碳素鋼、奧氏體不鏽鋼;
(三)設計壓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積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質為空氣、氮氣和醫用蒸餾水蒸發而成的水蒸氣;
(七)設計溫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溫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條 本規程也适用與簡單壓力容器相連接的以下連接件:
(一)與外部管道或者裝置用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者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二)簡單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三)非受壓元件與簡單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四)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帽)、壓力表、水位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條 本規程不适用于下列壓力容器:
(一)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設施和船舶使用的壓力容器;
(二)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如壓縮機缸體等);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
(四)滅火器;
(五)快開門式壓力容器;
(六)移動式壓力容器。
第六條 簡單壓力容器的材料、設計、制造、檢驗檢測和使用管理應當滿足本規程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簡單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制造單位其産品應當先進行型式試驗,并且合格。
第八條 進出口簡單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應當滿足《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研制和開發簡單壓力容器産品,其技術要求與本規程規定不一緻時,制造單位應當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結論性報告,并且約請有檢驗檢測資格的第三方對其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将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方可進行制造和銷售。
第十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一條 簡單壓力容器用材料的質量及規格應當符合相應标準的規定。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生産單位應當提供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者加蓋材料供應單位檢驗公章及經辦人章的有效複印件。
第十二條 簡單壓力容器用碳素鋼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供貨狀态為熱軋或者正火的鎮靜鋼;
(二)碳含量(熔煉分析,下同)不大于0.25%,磷和硫含量均不大于0.045%;
(三)室溫下标準抗拉強度規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
第十三條 與主要受壓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須采用與主要受壓元件材料性質相适應當的材料。
第三章 設 計
第十四條 從事簡單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應當具備A1級、A2級、C級、D1級或者D2級中的任一項壓力容器設計資格。
第十五條 簡單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設計圖樣;
(二)設計計算書,至少包括容積計算、強度計算、推薦使用壽命、安全洩放量計算、安全閥排量或者爆破片洩放面積計算等内容;
(三)設計說明書,至少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依據、材料的選用、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産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内容;
(四)使用說明書,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容積、指定的用途、安裝要求、推薦使用壽命、安全維護要點等内容;
第十六條 簡單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一)依據的規程、标準名稱;
(二)壓力容器名稱;
(三)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四)設計條件,包括設計溫度、設計壓力、最高工作壓力、推薦使用壽命、介質、腐蝕裕量等;
(五)主要特性參數,包括容積、總重等;
(六)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防腐蝕要求(必要時);
(八)耐壓試驗要求,包括試驗壓力、介質等;
(九)射線檢測或者爆破試驗要求;
(十)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的特殊要求;
(十一)銘牌樣式(見附件)和位置;
(十二)運輸包裝和安裝的要求(必要時);
(十三)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條 簡單壓力容器對接焊接接頭應當采用全熔透焊接接頭。
第十八條 簡單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壁厚應當采用試驗方法或者計算方法确定。
殼體成形後的實際厚度,奧氏體不鏽鋼制簡單壓力容器應當不小于1mm,碳素鋼制簡單壓力容器應當不小于2mm。
第十九條 用試驗方法确定主要受壓元件壁厚時,在室溫下的爆破壓力不應當小于5倍的設計壓力,且周向永久變形率不超過1%。
第二十條 用計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壓元件壁厚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洩放裝置的簡單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壓力;
(二)許用的總體薄膜應力小于或者等于0.6Rp0.2(Rp0.2為材料在室溫下屈服強度規定值的下限)或者0.3Rm(Rm為材料在室溫下抗拉強度規定值的下限);
(三)如果容器的筒體帶有1條或多條非自動焊的縱向焊接接頭,計算厚度應當增加15%。
第四章 制 造
第二十一條 簡單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具備A1級、A2級、C級、 D1級或者D2級中的任一項壓力容器制造資格。
第二十二條 簡單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生産工藝穩定,并且對制造的簡單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産品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從事簡單壓力容器焊接、無損檢測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簡單壓力容器的焊接工藝評定應當滿足相應标準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焊接接頭的抗拉強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強度規定值的下限,并且不得有危及簡單壓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第二十六條 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簡單壓力容器可以為同一型号:
(一)設計壓力、設計溫度相同;
(二)結構相似(由筒節和封頭組成,其封頭形狀相同并且至少有1個筒節;僅由2個封頭組成,封頭形狀相同);
(三)檢查孔(觀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的類型相同;
(四)焊接工藝相同。
第二十七條 同型号簡單壓力容器可按批組織生産。組批的要求如下:
(一)組批時間,連續生産時間不超過15天;
(二)組批數量,對于内直徑Di≤400mm的,按生産順序以不超過1000台為1批,對于内直徑Di>400mm的,按生産順序以不超過500台為1批。
第二十八條 制造單位應當對簡單壓力容器逐台進行外觀檢查和耐壓試驗,并且予以記錄。
第二十九條 簡單壓力容器外觀檢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焊接接頭表面質量;
(二)母材表面的機械損傷情況。
第三十條 簡單壓力容器的耐壓試驗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耐壓試驗壓力PT=1.5P(式中P—簡單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MPa);
(二)試驗介質一般為水,試驗時,應當排淨滞留在容器内的氣體;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氣、氮氣或者其他惰性氣體,其耐壓試驗應當以不超過0.1MPa/s的升壓速度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保壓時間不少于30秒;
(四)奧氏體不鏽鋼制簡單壓力容器用水進行液壓試驗時,應當嚴格控制水中氯離子含量不超過25mg/L,試驗合格後,應當立即将水去除幹淨;
(五)耐壓試驗時,簡單壓力容器壁溫和試驗用介質溫度不應當引起容器的脆性斷裂,試驗用介質的溫度一般應當不低于5℃;
(六)簡單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确保耐壓試驗安全。
第三十一條 簡單壓力容器的耐壓試驗的合格要求如下:
(一)無滲漏;
(二)無肉眼可見變形;
(三)無異常響聲。
第三十二條 按試驗方法設計的簡單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在制造過程中,應當進行爆破試驗;按計算方法設計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進行射線檢測。
第三十三條 簡單壓力容器爆破試驗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對接焊接接頭采用自動焊的簡單壓力容器,按批抽1台容器進行爆破試驗;
(二)對于達不到規定批量的,或采對接焊接接頭用手工焊接的,在每個焊工每天焊接的簡單壓力容器中,至少抽1台容器進行爆破試驗;
(三)爆破試驗在室溫下進行,加壓速率不應當超過0.1MPa/s;
(四)爆破試驗前應當測量筒體的實際厚度和中部的周長。試驗時先緩慢加壓至5倍設計壓力,保壓時間不小于5min,确認無洩漏後卸壓至壓力為零,測量中部周長,再緩慢加壓直至容器爆破;
(五)按照第三十四條的公式,計算周向永久變形率。
第三十四條 簡單壓力容器周向永久變形率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C—鋼闆(鋼帶)負偏差與加工減薄量之和,mm;
Rp0.2—材料在室溫下的标準屈服強度規定值的下限,MPa;
Rp0.2a—材料在室溫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MPa;
Wa—試驗後筒體中部的周長,mm;
Wo—試驗前筒體中部的周長,mm;
δa—試驗前筒體的實測厚度,mm;
δn—筒體名義厚度,mm。
第三十五條 簡單式壓力容器的爆破試驗的合格要求如下:
(一)周向永久變形率不超過1%;
(二)爆破壓力不低于5倍的設計壓力;
(三)無碎片産生;
(四)破口起裂點不在焊接接頭。
爆破試驗不合格時,允許從該批容器中再抽取2台容器進行複驗,2台均合格後則該批合格。對于達不到規定批量或者對接焊接接頭采用手工焊接的,在該焊工當天焊接的容器中,再抽2台容器複驗,2台均合格後則該焊工當天焊接的簡單壓力容器合格。
爆破壓力達不到要求的,可以降級使用,否則該批或者該焊工當天焊接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報廢。
第三十六條 簡單式壓力容器的射線檢測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對接焊接接頭采用自動焊時,調整焊接工藝後,應當對首台産品進行射線檢測;
(二)制造過程中,每批産品至少抽1台進行射線檢測,日産量不足1批時,也必須抽1台進行射線檢測;
(三)産品達不到規定批量,或者對接焊接接頭采用手工焊接,在每個焊工每天焊接的産品中,至少抽1台産品進行射線檢測;
(四)射線檢測位置包括交叉焊縫的縱焊縫,每台産品的射線檢測長度不得小于200mm,單台産品焊縫長度小于200mm的,射線檢測長度為全部焊縫;
(五)射線檢測按JB/T4730.2-2005《承壓設備無損檢測》進行,射線底片質量等級不低于AB級,焊接接頭質量等級不低于Ⅲ級;
(六)射線檢測不合格時,允許從該批中再抽取2台進行射線檢測,2台均合格後則該批合格;對于達不到規定批量或者對接焊接接頭采用手工焊接的,在該焊工當天焊接的容器中,再抽2台容器射線檢測,2台均合格後則該焊工當天焊接的簡單壓力容器合格;
(七)經複驗後仍不合格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對該批産品或該焊工當天焊接的産品逐台進行射線檢測,射線檢測的位置包括交叉焊縫的縱焊縫,合格要求與本條第(五)項相同。
第三十七條 直徑小于400mm的簡單壓力容器,壓力表表盤直徑應當不小于40mm。
第三十八條 簡單壓力容器出廠前,制造單位應當在設計确定的明顯部位安裝簡單壓力容器銘牌(式樣見附件)。銘牌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單位名稱和制造許可證編号;
(二)産品名稱和編号;
(三)制造日期;
(四)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
(五)推薦使用壽命;
(六)工作介質。
制造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産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竣工圖(複印件)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九條 同型号的簡單壓力容器首批生産前,制造單位應當向取得型式試驗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型式試驗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齊全的設計文件。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到制造現場抽取簡單壓力容器樣機1台,經資料審查和相應的檢測、試驗,證明樣機符合本規程和設計文件要求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包括試驗結論、限制條件,并且用圖和文字對樣機作必要的說明)和型式試驗證書。
改變設計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藝或者停産時間超過6個月重新生産時,應當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第四十條 簡單壓力容器型式試驗項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觀檢查;
(二)幾何尺寸測量;
(三)射線檢測和耐壓試驗(适用于按計算方法設計的簡單壓力容器);
(四)爆破試驗(适用于按試驗方法設計的簡單壓力容器);
(五)産品标準對型式試驗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第四十一條 簡單壓力容器在制造過程中,應當由取得監督檢驗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簡單壓力容器産品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監督檢驗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認制造的簡單壓力容器與産品型式試驗報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緻;
(二)審查材料質量證明書,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
(三)現場檢查耐壓試驗裝置、儀表及準備工作,确認耐壓試驗結果;
(四)現場确認産品爆破試驗或者射線檢測結果;
(五)對受檢單位的壓力容器制造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從事監督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制造單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具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負責簡單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規程範圍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在推薦使用壽命内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安全管理檔案,對簡單壓力容器進行定期保養、檢查并且記錄存檔,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五條 達到推薦使用壽命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報廢,如需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報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
第四十六條 簡單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且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處理。不得隐瞞、拖延不報或者謊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符合本規程适用範圍的簡單壓力容器,如果數量較少,可以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相關标準進行設計、制造,按本規程進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條 符合本規程的有關定義和範圍,但材料為鋁或者鋁合金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按照JB/T4734-2002《鋁制焊接容器》和相關标準進行設計、制造,按本規程進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程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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